1. 凡在指定商户预计单笔交易金额满5000元人民币或以上即可申请“自在家装”业务,最高额度为150000元人民币;该额度由信用卡中心综合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其他相关条件后核定。
2.“自在家装”业务提供12期(月)和24期(月)分期付款服务。具体手续费率见商户现场宣传资料。手续费总金额=分期总金额*手续费率,手续费总金额计入业务申请成功后的第一期帐单。手续费一经收取,将不再退还。
3、.持卡人成功申办“自在家装”业务后,不能对已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4.“自在家装”业务每期应还本金在当期账单日入账,应还手续费在第一期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分期金额除以分期期数后除不尽的余数金额于分期最后一期入账。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
5.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月分期应还本金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规定计收利息;如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滞纳金。
6.持卡人按月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视为自有存款,不会提前清偿消费免息分期本金。
7.持卡人成功申办"自在家装"业务后提出取消或退货,需按商户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货手续。商户同意退货后,对于已出账单的手续费用不予退还,退还给客户的本金部分由商户视整个交易进程决定,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8.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再办理注销手续。
9.持卡人出现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不再适合进行“自在家装”业务,持卡人的未偿分期余额和手续费则全部被视为到期应付,将一次性计入下一期帐单。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①信用卡被持卡人或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且不被续期;
②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③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④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此条款及细则和/或领用合约下的义务或有此种可能性。
10.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1.兴业银行保留因任何理由不允许兴业银行认为不适合的客户申请本业务的权利。
12.兴业银行仅提供信用卡结算和分期付款服务,不是商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对商品的质量、服务等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并通过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修改内容通知持卡人。如因诠释或其它原因造成对本条款及细则的争议,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成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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