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正常核算程序,包括以下12个环节:企业申请、银行受理、贴现调查、照票核实、贴现审批、签订合同、验收票证、计收贴息、贴现入账、委托收款、到期付款、划回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核算程序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核算程序,主要是:企业申请、银行受理、贴现调查、照票核实、贴现审批、签订合同、验收票证、计收贴息、贴现入账、委托收款、划回票款、追索票款等12个环节。 (1)企业申请 根据《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贴现申请人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其中第一联“贴现凭证”可代申请书)。 根据现行的《招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质押操作规程》规定,贴现申请人向招商银行的各行处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贴现理由、用途、企业基本情况。除应向银行提交其近期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外,还必须向银行提交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复印件。 (2)银行受理 以招商银行的做法为例,银行受理的操作规程是: ①经办行信贷员与贴现申请人接触,收到书面的贴现申请后,在初步认为可以受理的情况下,应由信贷员填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 ②信贷员应索取齐备贴现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将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两份备用,原件先退回贴现申请人。 ③信贷员将贴现申请人填写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等文件资料及企业有关情况向信贷部主任或主管行长汇报。 ④信贷部主任(或主管行长)根据贴现申请人的业务情况。资金头寸、贷存比例等,确定受理意向,安排经办信贷员进行“贴现调查”,并将资料退还企业。 (3)贴现调查 贴现调查,主要是调查核实贴现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其内容是: ①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贴现申请人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否独立核算及企业领导决策层构成、品质、信誉、经营管理能力等。 ③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③承兑汇票商品交易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属于清理陈欠账务的,要调查其应收账款的(或发出商品)涨务真实情况。 ④审查财务报表、损益表及有关资料,测算有关经济、财务指标和企业信用等级与风险度,以备贴现票据委托收款退回时的票款追偿。经办人员要进一步分析、汇总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上签署调查意见。 (4)照票核实 所谓“照票”,就是查询核实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记载事项。为提高工作效率,“照票核实”的程序可与“贴现调查”工作同时进行。但会计部门与信贷部门的职责一定要划清,而且要互相制约和合作,防止出现职责不清。除应按总行下达的有关原则操作外,一定要结合本行的机构设置等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组织“照票核实”工作。 ①银行的会计部门负责对汇票票面进行审查,审查票面填制是否合规、有效,要素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并作出是否符 合贴现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②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组织“照票”的具体实施。照票主要是通过会计查询网络系统进行查询(包括电报查询、联行查询。传真查询、委托查询及当面查询等方式,不宜采用电话查询);属于同城汇票或大额汇票以及某些急需的异地汇票,经办信贷员可双人亲赴承兑银行“照票”。要切实做好“照票”,不要轻信“查询查复”。承兑银行要在《银行承兑汇票照票单》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汇票专用章或业务章。 ③照票过程中,应对承兑银行签发票据的资格及权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④经办信贷员将贴现申请书、审批表、调查报告及照票单等资料整理、签署意见后,交予本行信贷部主任。 ⑤对初次来银行办理融资业务企业的首笔业务,信贷部主任要亲自到申请贴现的企业核实。 (5)贴现审批 贴现审批,就是银行内部根据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的程序。其主要内容是: ①信贷部主任对经办信贷员提供的调查报告、照票情况进行复审、确认,签署贴现与否、利率等具体意见,然后呈报主管行长审批。 ②主管行长对调查报告及承兑汇票的完整准确性、真实合法性、操作规范性进行审核,权衡资金头寸,予以审批后再报上级行信贷部门审查。 ③上级行信贷部门对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主管行领导或审贷委员会审批。 ④经办信贷员根据主管行长或上级行审贷委员会批准意见,办理贴现手续或说明理由,并适当处理有关资料。 (6)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就是签订贴现合同和担保合同。其主要内容是: ①经办信贷员根据主管行长或上级行批复意见,通知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 ②经办行信贷部负责人审查贴现合同内容完整无误后,呈主管行长认定。 ③《贴现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依需要定。经贴现申请人与承兑银行双方签章后生效。 ④经办行根据承兑人经营情况,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担保的,应按担保方式的不同签署相应担保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贴现申请人履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背书”手续。经办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条件,并完善担保手续。 (7)验收票证 经办行信贷综合员办妥签订合同事项,查验、收妥贴现票据后,应将已作成“转让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和本行信贷部门已审批签章的一式五联“贴现凭证”交本行会计部门验收。由会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负责妥善保管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8)计收贴息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二汇票金额 *贴现天数 *(月贴现率 / 30天) 实付贴现金额一一汇票金额一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日的划款日期。 贴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利率浮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9)贴现入账 会计部门办妥贴现手续时,应立即将“实付贴现金额”款项转人贴现申请人账户。 (10)委托收款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可比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 (11)划回票款 承兑银行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付款通知交付款人,并按照委托收款结算的会计核算手续,将票款通过联行报单划回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贴现银行收回败现票款后,应冲销“贴现”科目。 (12)追索票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收到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账户直接收取票款。要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xx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涨户收取”,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银行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存款涨户的,对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审查商业汇票贴现时,应着重审查哪些事项? 审查贴现票据应着重审查如下三个方面: (1)用于申请贴现的票据,是否属于合法而又真实的票据 一般不合法、不完备的票据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申请贴现的票据本身,票据要式欠缺完备的法律要项。如必须记载事项错漏,有关签章人的签章不齐全,涂改出票日期或出票金额等等。 其二,申请贴现的票据本身的行为要式,不具备合法手续。如前手当事人的背书不连续;贴现申请人未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贴现申请人未作成合格的“转让背书”或背书上的签章不符合要求;或属于假汇票、变造汇票、“克隆”汇票等等。 其三,申请贴现的票据没有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如为非法套取资金而签发的空头汇票;交易无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的交易内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购销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完善,购销双方责任不明确;无法提供帖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和商品发运单据原件或复印件等等。银行经过审查,不允许记载不齐全,程序、手续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贴现,以防止票据到期不能支付造成资金呆滞;也不允许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为基础的票据贴现,以防止弄虚作假套取资金,造成信用膨胀,影响币值的稳定,干扰经济和金融秩序。 (2)贴现资金的具体用途 贴现是企业在遇到临时性或暂时性资金困难时,融通资金的一条有效途径。企业通过贴现获得的贴现资金,与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统一使用。贴现银行应根据信贷政策的要求,严格审查贴现资金的使用投向。审查中要特别注意贴现申请人利用贴现的方式,一方面赊销呆滞积压的产品,另一方面继续生产不适销的产品。贴现资金必须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坚决禁止将贴现取得的资金用于生产高消耗低质量的滞销产品,或用于经营呆滞的有问题商品,更不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证券投资。银行应通过贴现与不贴现,贴现掌握的宽与严,贴现期限的长短和利率的高低,发挥贴现融资的功能和杠杆作用,该支持的积极支持,该限制的应坚决限制住。 (3)汇票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汇票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票据到期即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贴现银行办理贴现持有票据后,到期便可直接向汇票承兑人收取票款。这里汇票承兑人是贴现银行的主债务人,汇票承兑人的信用好坏,到期支付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贴现票据到期能否按时足额地收回票款。所以,银行受理贴现审查汇票承兑人信用状况时,应作三方面的慎重考虑:第一,可通过联行或有关金融机构进行信用咨询;第二,要求寻求保证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信用给予保证,以加强和巩固票据的信用;第三,要求作成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办理贴现。 贴现申请人是贴现银行的前手背书转让人,他对票据的到期付款也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当汇票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时,贴现申请人有向贴现银行支付票款的义务,贴现银行有从其账户内扣收票款的权利。因此,贴现申请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如何,也是贴现银行是否给予贴现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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